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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時間:2021-08-30 10:51:00  瀏覽:0次  來源:   作者:紀律檢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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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mu)

第一章(zhang) 總 則

第二章 監察官的職責、義務和權利

第三(san)章 監察官的條件和選用

第四章 監察官的任免

第(di)五章 監察官的管理

第六章 監察官的考核和獎勵

第(di)七章(zhang) 監察官的監督和懲戒

第八章 監察官的職業保障

第(di)九章(zhang)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di)一條 為了加強對監察官的管理和監督,保障監察官依法履行職責,維護監察官合法權益,推進高素質專業化監察官隊伍建設,推進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根據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制定本法。

第(di)二(er)條 監察官的管理和監督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增強監察官的使命感、責任感、榮譽感,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監察官隊伍。

第三(san)條 監察官包括下列人員:

(一(yi))各(ge)級監(jian)察委員會的(de)主(zhu)(zhu)任、副主(zhu)(zhu)任、委員;

(二)各級監(jian)察(cha)(cha)委員會機關中的監(jian)察(cha)(cha)人員;

(三)各級監察(cha)(cha)委員(yuan)會派(pai)駐或(huo)者派(pai)出到中國共(gong)產黨機關(guan)、國家機關(guan)、法律(lv)法規授權或(huo)者委托管(guan)理(li)公共(gong)事務的組織和(he)單位以(yi)及所(suo)管(guan)轄的行政區域等的監察(cha)(cha)機構(gou)中的監察(cha)(cha)人(ren)員(yuan)、監察(cha)(cha)專員(yuan);

(四(si))其(qi)他依法(fa)行(xing)使監察(cha)(cha)權(quan)的(de)(de)監察(cha)(cha)機構中的(de)(de)監察(cha)(cha)人員。

對各(ge)級監(jian)(jian)(jian)察(cha)委員會派駐到國(guo)有企業的(de)監(jian)(jian)(jian)察(cha)機(ji)構工作(zuo)人員、監(jian)(jian)(jian)察(cha)專員,以及(ji)國(guo)有企業中(zhong)其他(ta)依法(fa)行(xing)使監(jian)(jian)(jian)察(cha)權(quan)的(de)監(jian)(jian)(jian)察(cha)機(ji)構工作(zuo)人員的(de)監(jian)(jian)(jian)督管(guan)理,參照執行(xing)本法(fa)有關規定(ding)。

第(di)四條 監察官應當忠誠堅定、擔當盡責、清正廉潔,做嚴格自律、作風優良、拒腐防變的表率。

第五條 監察官應當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和權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察官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堅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項集體研究。

第七條 監察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監察官的監督制度和機制,確保權力受到嚴格約束。

監察官應當(dang)自(zi)覺接(jie)受組(zu)織監督(du)和民主監督(du)、社會監督(du)、輿論(lun)監督(du)。

第八條 監(jian)察官依法(fa)履行(xing)職責(ze)受法(fa)律保護,不受行(xing)政(zheng)機關、社(she)會團體和個人的(de)干(gan)涉。

 

第二章(zhang) 監察官的職責、義務和權利

第(di)九條(tiao) 監察官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yi))對公職(zhi)人(ren)員開展廉(lian)政(zheng)教(jiao)育;

(二)對公職人員依(yi)法履職、秉公用權(quan)、廉潔(jie)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cao)守情(qing)況進(jin)行監督(du)檢查(cha);

(三(san))對法律規(gui)定(ding)由監察機關管轄的(de)職(zhi)務違(wei)法和職(zhi)務犯罪(zui)進行調(diao)查(cha);

(四(si))根據(ju)監督(du)、調查(cha)的結果,對辦理的監察(cha)事項提出處置意見(jian);

(五)開展反腐(fu)敗國際合(he)作(zuo)方面的工作(zuo);

(六)法(fa)律規定的其(qi)他職責。

監察官(guan)在職權范圍內對所辦理(li)的監察事項負責。

第十條 監察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yi))自覺(jue)堅持中國(guo)共(gong)產黨領導,嚴格執行中國(guo)共(gong)產黨和國(guo)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重大決策部署;

(二)模范遵守憲(xian)法(fa)(fa)和法(fa)(fa)律(lv);

(三)維(wei)護國家和人(ren)民利(li)益,秉公執法,勇于(yu)擔當、敢(gan)于(yu)監督,堅決同腐敗現(xian)象作斗(dou)爭;

(四)依法(fa)保障監察對象及有關人員的(de)合法(fa)權益;

(五)忠(zhong)于職守,勤勉盡責,努力(li)提(ti)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六)保守國家秘(mi)密和監察工作秘(mi)密,對履行(xing)職責(ze)中知悉(xi)的(de)商(shang)業秘(mi)密和個(ge)人隱私、個(ge)人信息予以(yi)保密;

(七(qi))嚴守(shou)(shou)紀(ji)律,恪守(shou)(shou)職(zhi)業道德,模范(fan)遵守(shou)(shou)社(she)會公德、家庭美德;

(八)自覺接受(shou)監(jian)督;

(九)法(fa)律規定(ding)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監察官享有下列權利:

(一)履行(xing)監(jian)察官職責應當具有的職權和(he)工作條件(jian);

(二)履行(xing)監察官職責應當(dang)享(xiang)有的職業保障(zhang)和福利待遇;

(三(san))人身、財產和住所(suo)安全受(shou)法(fa)律保護;

(四(si))提(ti)出申訴或(huo)者控告(gao);

(五)《中華人民共(gong)和國公(gong)務員法(fa)》等(deng)法(fa)律規定的其(qi)他權利。

 

第三章 監察官的條件和選用

第十二條 擔任監察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zhong)華人(ren)民共和(he)國國籍;

(二)忠于(yu)憲法,堅(jian)持中(zhong)國共產黨領(ling)導和社會主(zhu)義制(zhi)度;

(三)具(ju)有良好的政治素(su)質(zhi)、道德品行和廉潔(jie)作風;

(四)熟悉法(fa)律(lv)、法(fa)規、政策(ce),具有履行監督、調查(cha)、處置(zhi)等職責(ze)的專業知識(shi)和能力;

(五(wu))具(ju)有(you)正(zheng)常履(lv)行職責(ze)的身體條件和心(xin)理(li)素質;

(六(liu))具備高等學校本(ben)科及以上學歷;

(七)法律(lv)規定的其他條件(jian)。

本法(fa)施行(xing)前的監(jian)察人(ren)員(yuan)不具備前款第(di)六(liu)項規定的學歷(li)條件的,應(ying)當接受培訓和考核,具體辦法(fa)由國家(jia)監(jian)察委(wei)員(yuan)會(hui)制(zhi)定。

第十三條(tiao)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監察官:

(一(yi))因犯(fan)罪(zui)(zui)受過刑事處(chu)(chu)罰,以及因犯(fan)罪(zui)(zui)情節輕(qing)微被(bei)人(ren)民檢察院(yuan)依法作(zuo)出不起訴決定(ding)或者被(bei)人(ren)民法院(yuan)依法免予刑事處(chu)(chu)罰的;

(二)被撤銷中國共(gong)產黨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的;

(三)被撤職或者開除公職的;

(四)被(bei)依法列(lie)為失信聯合懲戒(jie)對象的;

(五)配(pei)偶(ou)已移(yi)居(ju)(ju)國(境)外,或者沒有(you)配(pei)偶(ou)但是(shi)子女均已移(yi)居(ju)(ju)國(境)外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qing)形。

第十四條 監察官的選用,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堅持事業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標準,注重工作實績。

第十五條 監察官采用考試、考核的辦法,從符合監察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選用。

第十(shi)六條 錄用監察官,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

第十(shi)七條 監察委員會可以根據監察工作需要,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從中國共產黨機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機關、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中選擇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擔任監察官。

第十八(ba)條 監察委員會可以根據監察工作需要,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在從事與監察機關職能職責相關的職業或者教學、研究的人員中選拔或者聘任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擔任監察官。

 

第四章 監察官的任免

第十(shi)九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主任、委員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方各(ge)級監(jian)察委員(yuan)會(hui)(hui)(hui)主(zhu)任由本(ben)級人民(min)代表大會(hui)(hui)(hui)選舉和罷(ba)免,副主(zhu)任、委員(yuan)由監(jian)察委員(yuan)會(hui)(hui)(hui)主(zhu)任提請本(ben)級人民(min)代表大會(hui)(hui)(hui)常(chang)務(wu)委員(yuan)會(hui)(hui)(hui)任免。

新(xin)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監察(cha)委員(yuan)會(hui)主任、副主任、委員(yuan),由新(xin)疆維吾(wu)爾自治(zhi)區監察(cha)委員(yuan)會(hui)主任提請自治(zhi)區人民代表大(da)會(hui)常務委員(yuan)會(hui)任免(mian)。

其他監察官的任(ren)免,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條 監察官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進行憲法宣誓。

第二十一(yi)條(tiao) 監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免去其監察官職務:

(一)喪失中(zhong)華(hua)人民共和(he)國國籍的;

(二)職務(wu)變動不需要(yao)保(bao)留(liu)監察官職務(wu)的;

(三(san))退休的;

(四)辭(ci)職或(huo)者依法(fa)應當予以辭(ci)退的(de);

(五)因違(wei)紀違(wei)法(fa)被調離或者開除的;

(六)法律(lv)規定的其他情(qing)形。

第(di)二十二條(tiao) 監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職務,不得兼任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事業單位的職務,不得兼任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執業律師、仲裁員和公證員。

監察官因工作(zuo)需要(yao)兼職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批準,但是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第(di)二(er)十(shi)三條 監察官擔任縣級、設區的市級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地域回避。

第二(er)十四條 監察官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一)同一監察(cha)委員會的主(zhu)任、副主(zhu)任、委員,上述人員和其他監察(cha)官;

(二(er))監(jian)察(cha)(cha)委員會機關同一部門(men)的監(jian)察(cha)(cha)官;

(三)同一派駐機構(gou)、派出(chu)機構(gou)或者其他監(jian)察(cha)機構(gou)的(de)監(jian)察(cha)官;

(四)上下相鄰兩級監察委員會(hui)的主任(ren)、副主任(ren)、委員。

 

第五章 監察官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監察官等級分為十三級,依次為總監察官、一級副總監察官、二級副總監察官,一級高級監察官、二級高級監察官、三級高級監察官、四級高級監察官,一級監察官、二級監察官、三級監察官、四級監察官、五級監察官、六級監察官。

第二十六條(tiao) 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為總監察官。

第二十(shi)七條 監察官等級的確定,以監察官擔任的職務職級、德才表現、業務水平、工作實績和工作年限等為依據。

監察官(guan)等級(ji)晉(jin)升(sheng)采取按期晉(jin)升(sheng)和擇優(you)選(xuan)升(sheng)相結合的(de)方式,特別(bie)優(you)秀或(huo)者作出特別(bie)貢獻的(de),可以提前選(xuan)升(sheng)。

第二(er)十八條 監察官的等級設置、確定和晉升的具體辦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二十(shi)九條 初任監察官實行職前培訓制度。

第三十條(tiao) 對監察官應當有計劃地進行政治、理論和業務培訓。

培訓應(ying)當突出政治機關特色,堅(jian)持理論(lun)聯(lian)系實(shi)際(ji)、按需施教、講求實(shi)效(xiao),提高專(zhuan)業能(neng)力(li)。

監察官培訓情況(kuang),作為監察官考核的內(nei)容和任職、等級晉升的依據之一。

第三十一(yi)條 監察官培訓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培訓監察官的任務。

第(di)三十二條(tiao) 國家加強監察學科建設,鼓勵具備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設置監察專業或者開設監察課程,培養德才兼備的高素質監察官后備人才,提高監察官的專業能力。

第三十三條 監察官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實行任職交流。

第三十(shi)四(si)條(tiao) 監察官申請辭職,應當由本人書面提出,按照管理權限批準后,依照規定的程序免去其職務。

第三十(shi)五條(tiao) 監察官有依法應當予以辭退情形的,依照規定的程序免去其職務。

辭退監察官應(ying)當(dang)按照(zhao)管理權(quan)限決(jue)定。辭退決(jue)定應(ying)當(dang)以書面形式通知(zhi)被辭退的(de)監察官,并列(lie)明作出決(jue)定的(de)理由和依據。

 

第六章 監察官的考核和獎勵

第(di)三十六條 對監察官的考核,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實行平時考核、專項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

第三十七條 監察官的考核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全面考核監察官的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政治素質、工作實績和廉潔自律情況。

第三十八(ba)條 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考核結果作為調(diao)整(zheng)監察(cha)官等級、工資(zi)以及(ji)監察(cha)官獎懲、免職、降職、辭(ci)退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 年度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監察官本人。監察官對考核結果如果有異議,可以申請復核。

第四十(shi)條 對在監察工作中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監察官、監察官集體,給予獎勵。

第四十一條(tiao) 監察官有下列表現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履行監督職(zhi)責(ze),成(cheng)效(xiao)顯著的;

(二)在(zai)調查(cha)、處置職務違(wei)法和職務犯罪工作中,做出(chu)顯著成(cheng)績(ji)和貢獻的;

(三)提出有價(jia)值的(de)監察建議,對防止和消除(chu)重大風險(xian)隱患效果顯著的(de);

(四)研究監察理論、總結監察實(shi)踐(jian)經驗成果突出,對監察工作有指導作用的;

(五(wu))有其(qi)他功績(ji)的。

監察(cha)官的獎勵按照有(you)關規定辦理。

 

第(di)七章 監察官的監督和懲戒

第四十二條 監察機關應當規范工作流程,加強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建設,強化對監察官執行職務和遵守法律情況的監督。

第四十(shi)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監察官的違紀違法行為,有權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對依(yi)法檢舉、控告的單(dan)位和個人,任何人不(bu)得壓制和打(da)擊(ji)報復。

第四十四條 對于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等移送的監察官違紀違法履行職責的問題線索,監察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四十五條 監察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按照規定從各方面代表中聘請特約監察員等監督人員,對監察官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提出加強和改進監察工作的意見、建議。

第四十六(liu)條 監察官不得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對于上述行為,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官應當及時向上級報告。有關情況應當登記備案。

辦(ban)理監察(cha)(cha)(cha)事項的監察(cha)(cha)(cha)官未經批準不(bu)得(de)接(jie)觸(chu)被(bei)調查人、涉案人員及其(qi)特定(ding)關系(xi)人,或者與其(qi)進行(xing)交往。對于上(shang)述行(xing)為,知悉情(qing)況(kuang)的監察(cha)(cha)(cha)官應(ying)當及時向上(shang)級報告。有關情(qing)況(kuang)應(ying)當登記(ji)備(bei)案。

第四(si)十七條(tiao) 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監察對象、檢舉人、控告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有權要求其回避;沒有主動申請回避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決定其回避:

(一)是監察對(dui)象或者(zhe)檢舉人(ren)(ren)、控告人(ren)(ren)的近親屬的;

(二)擔任過本(ben)案的證(zheng)人的;

(三)本(ben)人或者其近親屬與辦理的監察事項(xiang)有利害關系(xi)的;

(四(si))有可能影響監察事項(xiang)公正處理的其他情(qing)形的。

第四十八條 監察官應當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控制監察事項知悉范圍和時間,不得私自留存、隱匿、查閱、摘抄、復制、攜帶問題線索和涉案資料,嚴禁泄露監察工作秘密。

監察官(guan)離崗(gang)離職后,應當遵守脫密期管理規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lu)相(xiang)關秘(mi)密。

第四十九條 監察官離任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監察(cha)官離任(ren)后,不得擔(dan)任(ren)原任(ren)職監察(cha)機關(guan)辦理案件(jian)的(de)訴(su)訟代理人(ren)(ren)或者(zhe)辯護(hu)人(ren)(ren),但是作為當事人(ren)(ren)的(de)監護(hu)人(ren)(ren)或者(zhe)近親(qin)屬代理訴(su)訟、進(jin)行辯護(hu)的(de)除外(wai)。

監察官被(bei)開除后,不得擔任訴(su)訟代理(li)人(ren)或者辯護人(ren),但是作為當事人(ren)的監護人(ren)或者近親屬(shu)代理(li)訴(su)訟、進行(xing)辯護的除外。

第五十條 監察官應當遵守有關規范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規定。違反規定的,予以處理。

第五十一條(tiao) 監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該監察官所任職監察機關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提供其他有償法律服務。

第五十二條 監察官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貪污賄賂(lu)的;

(二)不(bu)履行或者(zhe)不(bu)正(zheng)確履行監督(du)職責,應當發(fa)現的問題沒有發(fa)現,或者(zhe)發(fa)現問題不(bu)報告、不(bu)處置,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未經批準、授權處(chu)置(zhi)問(wen)題線(xian)索,發現重大案情(qing)隱瞞不報,或者私自留(liu)存、處(chu)理(li)涉案材料的;

(四)利用(yong)職權(quan)或者(zhe)職務(wu)上(shang)的(de)影響干預調查工(gong)作、以案謀私(si)的(de);

(五)竊取(qu)、泄露調(diao)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舉報人信息的;

(六)隱(yin)瞞、偽造(zao)(zao)、變(bian)造(zao)(zao)、故意損毀(hui)證據、案件材料的(de);

(七)對被調(diao)查人或者涉(she)案人員(yuan)逼供、誘供,或者侮辱、打罵、虐待、體罰、變(bian)相體罰的;

(八)違反(fan)規定(ding)采取調查措施(shi)或(huo)者處置涉案財物的;

(九)違(wei)反規(gui)定發生(sheng)(sheng)辦(ban)案安全(quan)事故(gu),或者發生(sheng)(sheng)安全(quan)事故(gu)后隱(yin)瞞不(bu)報(bao)(bao)、報(bao)(bao)告失實、處(chu)置不(bu)當的;

(十)其他職(zhi)務違(wei)法(fa)犯罪行(xing)為(wei)。

監(jian)察(cha)官有其他違紀違法行(xing)為,影響監(jian)察(cha)官隊(dui)伍形象,損害(hai)國家和人民(min)利(li)益的,依法追究相應責(ze)任。

第五十三條 監察官涉嫌違紀違法,已經被立案審查、調查、偵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暫時停止其履行職務。

第五(wu)十四條 實行監察官責任追究制度,對濫用職權、失職失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終身追究責任或者進行問責。

監察(cha)官(guan)涉(she)嫌嚴重(zhong)職務(wu)違法、職務(wu)犯罪(zui)或者(zhe)對(dui)案件處置出現重(zhong)大失(shi)誤(wu)的,應當(dang)追(zhui)究負有責(ze)任的領導人(ren)員(yuan)和(he)直接責(ze)任人(ren)員(yuan)的責(ze)任。

 

第八章 監察官的職業保障

第五(wu)十(shi)五(wu)條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將監察官調離:

(一)按規定(ding)需要任職(zhi)回避的;

(二(er))按規定實行任職交流的;

(三)因機構(gou)、編(bian)制調整需要調整工作的;

(四)因違紀(ji)違法不(bu)適合繼續從事監察工(gong)作的(de);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di)五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監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范圍的事務。

對(dui)任何干涉監察官依法(fa)(fa)履職的行(xing)為,監察官有權拒絕并(bing)予以全面如實記(ji)錄和報告;有違(wei)紀違(wei)法(fa)(fa)情形(xing)的,由有關機關根據情節輕(qing)重追(zhui)究有關人(ren)員(yuan)的責任。

第(di)五十七條 監察官的職業尊嚴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監察官及其近親屬(shu)打擊報復。

對監察官及其近親屬實施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侵害、威(wei)脅恐嚇、滋事騷擾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依法從嚴懲治(zhi)。

第五(wu)十(shi)八條 監察官因依法履行職責遭受不實舉報、誣告陷害、侮辱誹謗,致使名譽受到損害的,監察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任。

第五十九(jiu)條 監察官因依法履行職責,本人及其近親屬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對監察官及其近親屬采取人身保護、禁止特定人員接觸等必要保護措施。

第六十條 監察官實行國家規定的工資制度,享受監察官等級津貼和其他津貼、補貼、獎金、保險、福利待遇。監察官的工資及等級津貼制度,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di)六十(shi)一(yi)條 監察官因公致殘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傷殘待遇。監察官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恤和優待。

第六十二條 監察官退休后,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

第(di)六(liu)十(shi)三條 對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監察官權利的行為,監察官有權提出控告。

受理(li)(li)控告(gao)的機關應當依(yi)法調查處理(li)(li),并將(jiang)調查處理(li)(li)結果(guo)及(ji)時告(gao)知本人(ren)。

第六(liu)十四條(tiao) 監察官對涉及本人的政務處分、處分和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依照規定的程序申請復審、復核,提出申訴。

第六十(shi)五條 對監察官的政務處分、處分或者人事處理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對打擊報復的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有關監察官的權利、義務和管理制度,本法已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十七(qi)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監察官制度,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liu)十八條 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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